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确保能力考核(验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认监委公告年第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简称总站)组织开展的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验证)工作,包括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类能力验证计划和总站自行组织的其他能力考核(验证)。第3条总站质量控制与管理室负责能力考核(验证)的组织实施,承担考核的组织、管理与统计等工作。第二章能力考核(验证)组织形式第4条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地级以上市级环境监测站。鼓励其他市级监测站、区县级监测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参加考核。第5条考核项目选择的原则:紧密围绕环境管理需求,服务国家网质量管理目标,突出环境监测特色,针对工作重点,选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源排放相关标准以及其他重点专项工作中必测、选测项目开展考核,重点关注常见超标项目、难点常规指标、重金属、有机物等项目。第6条考核方式采用统一样品,以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第7条总站通过能力考核系统平台(,总站主页左下方的“相关系统平台”)组织开展能力考核(验证)工作。第三章能力考核(验证)程序第8条考核实施前,必要时制定包括考核样品制备、作业指导书、考核流程、结果评价方法等内容的考核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第9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专门研制考核样品,研制样品数量为考核所用样品数量的倍。研制的考核样品,按照《标准物质定值的通用原则及统计学原理》(—)和《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对样品的均匀性与稳定性进行检验,以满足样品的一致性要求,从而使得样品间的差别降至最小。为了评定实验室间和实验室内的两种变异性,样品制备过程中应尽量采用分割水平对样品,从而能够获得成对的相关结果。为保密与防止串通,针对每一个考核项目应研制不同浓度的样品对。第10条总站在能力考核系统平台上发布相应的考核名称、考核项目、报名起止时间、结果填报截止时间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