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工程量的计算、审核(简称“工程计量”)及工程造价的确定(简称“工程计价”)工作,保证工程量、工程造价的相对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责任部门及责任人(1)造价管理部负责工程计量、工程计价等相关工作,工程计量、计价分专业由造价工程师完成。(2)设计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3)总工程师、总经理负责审核计量得出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第二章工程计量管理第3条需要工程计量的工作环节包括以下6项(1)编制施工图预算。(2)编制非委托招(议)标标底。(3)设计变更的调整。(4)经济签证的确认。(5)审核竣工造价结算。(6)工程进度付款的计算。第4条工程量的计量必须有依据,无书面依据的工程量为无效工程量。(1)施工图预算(或标底)的计量依据包括设计施工图纸、书面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勘察设计资料等。(2)设计变更调整计量的依据包括设计变更、原设计施工图、必要的施工方案等。(3)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结算(按实)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含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经济签证、必要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形象进度签证(进度付款计量用)。(4)上述相关的计量依据由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第5条工程计量必须在具备工程计量的条件时进行。工程计量的先决条件包括以下四个。(1)工程部提供的资料齐全。(2)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符合质量要求(仅限于工程进度付款及竣工造价按实际结算额计量)。(3)技术交底或设计变更已经得到批准。(4)符合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第6条工程计量方式必须与工程计价方式相统一,分项工程单价中包含的工程量不得重复计量。第7条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必须有工程量清单作为附件。第8条工程进度付款计量累计工程量不得大于合同工程清单量。第9条工程计量必须精确,力争准确,计量误差率不得大于3%。第三章工程计价管理第10条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是一个持续管理的过程,自配合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为止。工程造价的确定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确定分项工程单价,它是实现单位、单项工程及开发项目工程造价的基础和前提。(2)确定单位、单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