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切实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港口设施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港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防护设施等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第三条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而在使用期间采取的措施。第四条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检测、适时维修”的原则,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第五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维护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第六条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第七条港口设施维护工作应提倡科技进步、节能减排,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的开发与应用。第八条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可从港口装卸费中列支港口设施维护经费,用于本单位的港口设施维护。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掌握港口设施的基本信息,指导维护管理工作;(三)检测评估单位能力和信用的管理;(四)主要设施的大修和报废备案管理工作。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设施维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政策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指导实施;(三)港口设施信息汇总、分析和报送,指导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四)检测评估单位执业情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