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钢筋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钢筋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障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包括由总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总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第四条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分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分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第五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同时对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第六条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总公司负责考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负责考核分公司经营人员。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分公司的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第八条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各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