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条例□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室的主要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