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审计工作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任务和范围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机构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