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的引进和开发第一条工业部引进和开发新的项目,应符合市县产业结构和公司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高新科技开路,独资合资项目领先;发挥地理优势,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发展拳手产品,组建专业集团。公司工业发展的方向为:新的计算机技术、新电子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机电自动化、生物工程等。第二条工业部应了解、掌握国家关于引进和兴办自营工业的有关政策,法令,熟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申办企业的所有程序。第三条工业部应逐步扩大和加强与海内外工商企业团体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联系。定期交流信息,掌握国内外工业发展形势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动向,同理大力宣传公司的良好投资环境,积极热情地做好接待、介绍和服务工作。第四条工业部收到来自国内外企业(或个人)的项目建议书,应一律给予符复。一般项目,工业部部长2日内作出决定是否有必要接受作进一步调研。重大项目,及时呈请上级主管领先审定。经确定暂不接受的项目,最迟5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对项目建议人应表示谢意,关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第五条经认可立项的项目,由工业部组织洽谈,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第六条项目洽谈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新项目预报表,连同合营意向书(合同书)和可行性报告,经工业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呈并上报。第七条所有项目洽谈均应及时出纪要报公司领导参阅,以便领导随时了解项目进程。所有谈判资料,包括客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样品和介绍材料,工业部应有专人存档保管。第八条新工业项目从立项、报批到领取营业执照,由工业部负责完成。第九条新项目的筹建工新企业的筹备给负责,工业部协助制定并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直至生产正常运行。第十条项目移交新企业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全部资料整理成册,交档案室归档。工业部存留1份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