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收免收公证费申请书申请公证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公证机关缴纳费用。《公证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费的计费方式主要实行两种,一是按件收费,如一般的民事公证每件收费10元;二是按标的收费,如经济合同法公证。根据规定,公证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公证机关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减、免。凡是申请减、免公证费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讲明申请减免的理由和申请减、免的金额;公证处收到申请后,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收或免收公证费。申请减、免公证费应注意的问题有:①减收公证费和免收公证费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②减、免公证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下列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公证费用:①办理抚恤金、劳动保险证明的;②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证明的;③当事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④其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