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第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的各类企业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第四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做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六条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以及外商资本金等。第七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第九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应付及以预收款项等。第十一条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