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项资产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第四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1(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公司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3年应收款项的,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第五条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