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稽核工作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第三条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第四条稽核工作的主要依据:(一)财经法律、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三)《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等。第二章工作权限及职责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设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1应负责任,必要时,应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收支手续。第三条稽核人员的工作权限:(一)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二)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三)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第四条稽核人员的工作职责:(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二)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三)复核账簿。对账簿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按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由主管记账员更正;(四)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五)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毕后,应据实定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