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将本公司内各种财产管理系统化、合理化记录,以便了解本公司内所有财产之明细及其价值。1.2.适用范围凡隶属本公司内各项固定资产均依本办法管理。1.3.权责单位1)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2.管理原则2.1.购置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财产申购单》如设备名称、规格、厂牌、数量、用途、需要日期等由使用部门主管初审后送总务部审核,再报请总经理核准。经核准后请采购部门如期购置。2.2.财产保管1)财产购入后根据取得之发票、凭证或说明书等填制《财产保管卡》。2)总务部应将财产保管卡按财产分类编号,并填写《财产分类目录》,归档保管。3)财产之使用部门难以区分者,以总务部为管理部门。2.3.移交与报废1)财产如须更换使用场所,须向总务部提出,经核准后,先将新的使用场所与使用保管者记入《财产保管卡》内,始得更换。2)财产如须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填写《财产报废申请单》注明原由等,经使用部门主管核签后,交由总务部主管审核。总务部相关人员查核无误后,使用部门才可将设备及《财产保管卡》交还总务部,并于《财产分类目录》上注明,处理报废财产后须通知会计部门除账。2.4.财产核查1)总务部须于每年底要求各使用部门盘点,并要求提出盘点明细表,以便核查财产,会计部门依盘亏、盘盈状况调整财产金额。2)总务部随时核查各使用部门现有财产状况及数量是否确实,有无管理不善情形,有无有效使用,有无闲置情形。3)总务部如发现有上述之不良情形者,应随即通知使用部门主管改善,如情形严重者应呈报总经理处理之。2.5.财产折旧总务处每年须依折旧年限规定,摊提折旧额。折旧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机器、模具设备等为10年。3)电子、运输设备、仪器、模具设备等为5年。3.编号说明3.1.第一码分类别区分,以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为九大类。1)A代表办公设备(含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机等)。2)B代表电子设备(含电脑、复印机、电视机、VCD机等)。3)C代表仪器设备。4)D代表运输设备。5)E代表机器设备。6)F代表模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