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什么?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82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7条。例:原告商某于2010年8与11日填写《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聘用员工登记表》,2010年8月15日经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批示同意试用。职位为成本采购部成本控制员。2011年2月11日,原告商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2011年2月15日原告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原告在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2010年8月(15~31日)工资662.10元、9月工资1,245元、10月工资1,305元、11月工资1,473元、12月工资1,570元、2011年1月工资1,500元,2月(1~15日)工资345元。2011年2月21日,原告商某向重庆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2月15日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2011年6月8日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商某2010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二倍工资差额2,664元,驳回原告的其它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工商登记材料、仲裁裁决书、《聘用员工登记表》、工资发放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请求补发2010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工资的问题,因原告未就该两项诉讼请求申请仲裁,该两项请求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安排其加班的事实。因原告仅提供了证人袁某的书面证言,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真实性无法核实,经法庭释明,对其拟证明加班和入职情况的书面证言不予采信,因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安排原告加班的基本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问题,本院不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