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答: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1)这里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经济补偿金通常以应发工资为计算基数。基本工资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3)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50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3.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5.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6.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例:原告周某某1989年12月8日来到被告重庆某某学院的前身“重庆某某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水电维修工作,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5月18日,该校与重庆某高等机械学校合并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