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并遵照执行: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1、经营内容。包括属于甲方的经营战略、管理诀窍、营销计划、进货渠道、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客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内容。2、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三、对第二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公司秘密。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公司秘密。3、如发现公司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公司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报告。4、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所有与第二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以任何媒介储存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据公司指令加以处理并归还给甲方,不得留存任何有关文件和资料。5、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6、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四、乙方如违约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漏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后两年以内,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乙方在离职之前或者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抢夺乙方客户,或者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客的利益损失)。六、争议的解决办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