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109-人事代理协议(代缴社保)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甲方(代理方)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乙方(委托方)单位名称:联系地址:电话:邮编: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员工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法办理的服务业务。第二条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第3条代理方是指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业务的实体法人机构。第2章费用及付款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壹年。第五条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元/年/人,乙方人员为人,共计服务费为元。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应支付的社保金费用或划款至甲方指定帐户。代理服务费以年为单位一次性收取。如中途有员工离职按离职员工余下期限(按月计算)服务费标准的80%费用退还,新增员工按当前代理服务标准(即:元/年/人)收取。社保金费用参考附表一。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代理服务:1、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与享受;2、甲方向乙方联系人提供社会保险缴纳的凭证。第八条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第9条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