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用人单位: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者伤残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履行。第一条年月日时左右,在,做工作时,发生。年月日经长春市人社局认定,劳动者的此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第二条经双方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放弃申请工伤伤残评定的权利,由用人单位参照有关标准给予劳动者相应的一次性补偿。第三条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充分协商,劳动者同意由用人单位给予其如下工伤待遇:(1)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为:;(2)误工费(含医疗期间及出院之后的康复期)为:;(3)其他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为:;(4)前述费用计人民币:。对于前款约定的补偿款,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给劳动者,不得拖延;劳动者本人应领取该补偿款,不得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若委托他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自年月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也同时终止,双方之间也无其他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劳动者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如工作交接等)。第五条劳动者在本协议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