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保工作人员与受伤员工有利害关系,怎么办?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关于“近亲属”、宣告失踪与死亡“利害关系人”定义的规定,这里的“有利害关系”,一般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职工是近亲属,是朋友、同学、师生、老战友、熟人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密关系或仇嫌关系,或者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可能影响认定决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的。参考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4款;2.《工伤认定办法》第16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例:刘某2006年3月进入江阴市某汽车修理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06年6月2日,刘某与同事一起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同事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杨某左眼,当时刘某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公司也没有及时送杨某就医诊治。2008年10月3日,刘某突然感到左眼剧烈疼痛,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就看不到任何东西了。到医院经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医生告知,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刘某向汽车修理公司要求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超过工伤认定时效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遂于2008年12月23日自行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09年1月,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书。汽车修理公司不服,以刘某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并且此次工伤认定的具办工作人员李某是刘某父亲的老同学和多年好友,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工伤认定有违公正为由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确认汽车修理公司所述为实,李某确实属于应当回避人员而未回避,而事故发生后确实已有两年多时间,于是作出撤销原工伤认定书、对刘某工伤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不服,认为自己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