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被刑事拘留、逮捕,可以解雇吗?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员不一定最终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不必然适用该条款。企业应该注意:1)要区别拘留的种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拘留共三种: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与后两种拘留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只有刑事拘留才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也才有可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规定。2)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向有关部门赔偿。具体做法是,在劳动合同中设计劳动中止条款,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企业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其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第43条、8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例:原告贾某某原系辉县市某乡合同制人员,1999年被分流到该乡砂石管理中心工作,2002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批捕,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底刑满释放;原告工资发放至2002年底;2005年辉县市某乡人民政府合并到辉县市某镇人民政府,撤去该乡;2006年年底原告刑满释放后即要求被告接收并安排工作被拒;2009年8月10日辉县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诉,该仲裁委以原告申诉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于9月14日作出驳回原告申诉请求的裁决书,并于10月26日送达。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