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欺诈”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答: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员工“欺诈”是指以使用人单位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从而达到与之签订或修改合同的故意行为。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1)要能够证明因为员工的该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产生误解而录用该员工。2)要有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录用条件告知劳动者,要求其签字确认。一旦劳动者存在欺诈单位的情况,企业就可以依据录用条件来主张合同无效。3)要求员工将入职时的资历陈述全部签署确认,并保留好新员工入职提交的相关材料。如日后发现有疑问,要仔细考察核实。4)发现员工提供信息确有较大出入,足以影响录用决定的,即可构成欺诈,可以解除合同。5)如果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证明是假的仍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则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例:1999年8月,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市职业介绍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聘得持有上海财经大学(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文凭的被告叶某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同年8月12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000元,合同期限至2001年8月11日止。2000年2月29日,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查实叶某所持文凭系伪造,遂通知叶某自2000年3月1日起解除合同,随后,叶伟领取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2000年2月的工资1,000元。2000年3月8日,叶某向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仲裁委裁决:上海聚和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叶某2月份工资1,000元,并支付补偿金及替代通知期工资人民币4,000元。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于同年5月11日诉至法院。另查,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人员结构图载明:公司销售经理月薪为2,000元,销售员C级月薪为650元。原告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叶某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与其签订了聘用合同,要求确认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在2000年2月被查实所持文凭系伪造后,应领取销售员而非销售经理的工资,即650元,故被告还应退回原告已发放的工资350元;不同意支付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