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雇在外兼职的员工?答: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在外兼职的员工:1)存在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事实;2)用人单位能够证明任何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兼职行为提出批评指正,拒不改正的。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作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或经批评指正仍不改正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注意的是:1)对员工兼职的事实,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2)“严重影响”强调了只有对本职工作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雇兼职员工。3)“拒不改正”强调了程序,即用人单位必须先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劳动者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雇权。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第4项。例:2009年9月,原告刘某与A县某私立中学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任该校英语教师。2010年2月,刘某又在A县一家培训机构有偿兼职英语教学工作,每周周末两天去兼职单位工作。刘某兼职一事很快被其所在的私立学校知道了,该私立学校认为:学校对刘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心尽力为学校工作。刘某每周周末两天为其他单位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所在的私立中学遂向刘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刘某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学校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个月后,刘某没有向所在的私立学校提供相应证明,据此,2010年6月15日刘某所在的私立学校在取得该校工会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A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私立学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法院审理查明,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企业可以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企业已经通知员工停止兼职行为,而员工拒不改正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1)刘某从事兼职行为是明确的;2)某私立学校对刘某的兼职行为提出书面改正通知,并要求原告改正;3)刘某拒不改正;4)某私立学校通知工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理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