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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0什么损害属于给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害”

8次阅读 64 2021-09-08 02:30:3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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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损害属于给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害”?答:“重大损害”的标准由企业规章根据公平原则来制定。换句话说,什么是“重大损害”,可以由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当然,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应当合理(符合该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正常经营的一般需要)、合法(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法律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和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如果企业对何谓“重大损害”事先没有界定,与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与法院有权对此做出界定。这里主要有三点:1)“重大损害”的界定权可以由企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2)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显失公平,仲裁委员会、法院将不予认可,并重新界定;3)如果企业没有界定,仲裁机构与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解答。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第3项;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第3项。例:北京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原告李先生自2008年起任北京一工程公司项目副经理,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其中包括雇工人数的安排等。2009年6月,在李先生负责管理的一个项目中,公司共支付工人工资等人工费200余万元,大大超过了预算。工程结束后,公司请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李先生负责管理的项目人工费进行鉴定,结论为人工费为130余万元,实际超支70万元。2010年7月8日,工程公司经过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决定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李先生离开单位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无效。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李先生曾于2010年3月5日在自我认责书中承认,由于其管理不当和不负责任,造成了人员工资超支,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工程公司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通知了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并得到了工会同意。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先生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70万元损失,已属严重失职,且公司解除与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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