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解雇试用期员工需要理由和证据吗?答:是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并有证据证明。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1)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或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1)从上述解除的8种情况可以看出,试用期解除并非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路径。在试用期内,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形时,企业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在上述第1)种情况至第6)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在第7)种、第8)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39条、第40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例:2009年5月,李小姐应聘到A公司,任A公司行政经理的助理,合同为期3年,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间,A公司认为李小姐表现时有差错,单位门禁系统显示李小姐常有迟到早退现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也对其表现不满意,A公司遂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认定李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认为其在试用期表现虽不完美,但整体尚属良好,对A公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表示不服,遂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鉴于A公司证据不足,仲裁阶段A公司败诉。之后,A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额的补偿,双方和解。解:本例的主要法律要点是: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