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fdcsky.cn银川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始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建筑、配套设施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物业所有权人,包括私有房产、公有房产、单位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经营,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第四条住宅小区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住宅小区的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承租人和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经营型管理。第六条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培育、开发物业管理市场;(三)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移交工作;(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七)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八)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建委、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