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题纲:安全注意义务—从合同法到侵权行为法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管理服务的安全注意义务范围违反义务的“四个方面”和“两种责任类型”物业管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就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这个义务决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需要承担责任。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律的表述)通常表述为“安全注意义务”的原因:物业服务主要是管理过程的安全注意保障人身安全是物管行业忌讳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是安全保障义务法理基础一、安全注意义务—从合同法到侵权行为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诉讼可分为:违约之诉侵权之诉“违约之诉”法律适用是《合同法》,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侵权之诉”法律适用是《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一般性义务(侵害绝对权,如财产权、人身权)的法律后果。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表明:《侵权行为法》立法程序刚刚启动案例一“银河宾馆案”一女入住银河宾馆被杀,死者父母认为银河宾馆严重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999年向法院起诉,索赔133万余元。一审判决,认定宾馆与死者之间建立的是合同关系。宾馆未能兑现作出的“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宾馆未履行对王某的安全保护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之死是凶手所为。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仅仅是为凶手作案提供了条件,这种条件与王某之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不负有侵权责任。案例二笔架山庄案98年笔架山庄业主被害,2001年家属向法院起诉,以物业公司侵权提出索赔139.36万元。改为诉作为违约,索赔42.85万元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物业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住户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全面、认真的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其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违约的损失,违约赔偿酌情定为10万元。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