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条文解释第一条的解释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1、条例的立法目的;2、物业管理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民事法律3、物业管理实质上是业主行使对物业的所有权来满足自身需求的过程,是建立在业主自身的财产权的基础上的;4、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第二条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1、业主自己进行管理,可依据《民法通则》;2、业主将不同的管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可依据《合同法》;3、《条例》并不强制业主必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物业管理;4、《条例》即强调了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也调整了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具体内容省略。5、《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包括城市也包括乡村;6、主张“物业管理条例”而不是‘物业服务条例“的理由:A、物业管理区别与行政管理。受业主委托,以经营方式提供带有专业化管理的服务是它的特殊性。B、”物业管理“包含对物业及共用设施、公共环境的维护、管理及提供相关服务。C、经过这些年的发展,”物业管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广泛接受和认同。D、”物业管理“这一名称符合国际惯例。第六条解释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条例》将业主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排除业主对与房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