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fdcsky.cn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第三条交接验收主要进行以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和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验收,并包括物业公司接管验收和业主验收两个方面。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范围内所有竣工项目的交接验收。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提供交接验收的全部技术资料,并记录和处置交接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事宜。第六条营销管理部负责确认物业是否满足销售合同要求及客户的特别要求和本公司的对外承诺。第七条设计部负责确认物业是否符合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第八条物业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委托及组织物业的交接和验收。第九条投资控制部负责招标的组织和合同的审查、管理。第十条物业公司负责接管后的物业管理。第三章物业公司接管验收第十一条已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物业,可由公司物业部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第十二条如委托专业物业公司管理,则由物业部按《合格供方考察评价选择办法》对相关物业公司进行考察、评价、选择和报批。第十三条符合招标条件的,按《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并按《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承包合同。第十四条选定的物业公司应积极做好物业的前期介入工作,选派业务熟练的管理、技术人员进驻现场,参与规划设计,从物业管理角度提出相应要求,并详细了解施工情况。第十五条交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2、供电、采暖、天然气、给排水、卫生、道路、通讯、网络、有线电视、消防、安全、智能监控、电梯等设备和设施正常运行,并办理完开户、验收、使用等合法手续。3、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4、交接资料齐全完备,符合归档要求(资料明细见附录1)。第十六条由工程管理部以书面形式,对物业交接验收提出申请。第十七条由物业部或所委托的物业公司对交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全部交接资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在一周之内约定验收时间;不具备条件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在约定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