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为规范大厦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法规、条例及大厦业主公约有关规定,结合大厦物业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维修基金用途大厦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支付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2、维修基金收取大厦交付使用时,每一位业主都必须缴纳相当于其名下单元以外月管理费金额的大厦维修基金,该基金不可退还,但可以在业权发生变更时转至新业主名下。3、收入管理(1)每一户业主按大厦入伙时规定的时间缴纳。(2)本基金由管理公司收取,也可以由发展商代收后统一划入管理公司账户。(3)管理公司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和反映,其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4)管理公司要在会计核算财务系统进行总账控制,并在电脑“客户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同时应设置备查簿,详细登记各业主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4、支出管理(1)一般情况下,管理公司不能动用维修基金。维修保养项目需动用维修基金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审批,且使用时不能突破审批限额。(2)当单元业权发生变更时,必须取得原业主委拖书及新业主产权证明资料,然后办理基金明细账户的变更处理。5、结存管理(1)管理公司应根据大厦运行情况,对本基金进行管理,尽可能让其保值及增值。(2)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予以说明。(3)其结余情况应报送业主委员会,由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在小区宣传栏内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