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项目安全用电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业各部门要配合主要职能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用电安全事故的零发生率。1.严禁擅自迁移、改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部门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部门控制管理的用户受电设备。2.严禁无证操作电力供电设施。3.严禁擅自改变用电类别。4.未经供电部门许可,严禁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5.不准超负荷使用电源。6.严禁随意乱扯、乱装电源线、电源插座。严禁使用铜丝或不合规格的保险丝替换开关的保险丝。7.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8.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9.严禁带电维修、更换用电电器设备。10.严禁使用未经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许可的任何电器。11.在有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须采取防护措施。12.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13.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份绝对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14.使用日常用电电器时,必须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使用带有接地的电源插座。使用电器时,应由专人负责看管,人员离开时注意断电。15.白炽灯泡、电炉等电热器具不能靠近易燃物,电源插座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以防因长时间使用或无人看管时发生意外。16.项目工程部门电工人员应对项目电气线路和业户安全用电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电源、电线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置,报请供电部门派员修理,以防发生不应有的事故。17.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18.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和用电灾害。项目内的外露电闸箱、配电柜等带电设备、设施应注意锁闭,并在显著位置粘贴“带电危险”等警示标识。进行带电作业或外接电源线作业时,现场应有人员看护。19.项目保安人员应注意对项目内施工现场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用电隐患应及时要求整改,按项目的“施工管理规定”进行处理。20.各项目应对操作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