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编号SW-GD-ZH-03名称印章管理规定版本A/0第1页共1页编制高忆更改高忆审核胡文娟批准关颖生效期2003年7月18日印章管理规定1、关于公司印章管理权在综合管理部,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合同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2、综合管理部印章由专人管理,管理印章员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指定。3、印章的刻制、发放、使用。4、公司印章及各部门、项目印章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并留印存档。5、物业公司下设异地分公司可由对应部门刻制印章并将公章留印一份在综合管理部存档。6、各分公司、部门、项目公章应设专人管理。7、加盖公章应由经手人填写用《用印登记表》,并由公司或各部门负责人审核需盖章的文件内容。8、加盖公司或分公司公章需经公司或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加盖各部门、各项目印章需经部门及项目经理批准,加盖会馆印章应由经营部经理批准。9、各项目人员出入证、车辆出入证、装修许可证等需加盖公章时必须在结款后用印,并进行详细登记。10、印章不得随意由他人使用。印章使用人领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由于印章管理不善印章流失到外部,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印章管理员予以辞退;或领用人使用后未归还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领用人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