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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一)

6次阅读 56 2021-09-08 01:43:2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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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文档在线最全资料平台www.doc365.netQQ:744421982对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回顾与反思(一)烟草在线专稿零售作为商品分销渠道的终端,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最直接的中介,也是连接商品生产与消费的最后一道桥梁。商品只有通过零售才最终进入消费领域,完成其再生产的全过程即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同时也只有通过零售环节,商品价值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零售商)均为市场微观主体,承担着完成商品再生产全过程和最终实现商品价值的两大重任。卷烟(含雪茄烟,下同)零售商也同样如此,因而,如何管理卷烟零售商,将直接影响到卷烟市场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卷烟大市场的建立及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文试对这一问题作粗浅探讨。一、卷烟零售商的特殊性卷烟是一种顽固性的嗜好消费品,可暂时缓解消费者的疲劳,但对人体健康也有不利影响;世界各国政府往往对其采取重税高价的“寓禁于征”政策或专营、专卖制度,并普遍实行特殊管理方式——国家行政许可,也称特许经营。这使卷烟除具有一般商品的性质外,还具有其它商品所没有的专卖、专营或特许经营等社会属性,卷烟零售商也就具有其它一般商品零售商所没有的社会属性—国家特许经营资格。二、我国卷烟零售商管理方式的历史沿革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对卷烟零售商实行国家行政许可始于1927年,实行专卖管理最早为1942年,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初期(包括实行烟草专营时期),我国对卷烟零售业务实行计划管理,自1983年11月起,我国实施烟草专卖制度,对卷烟零售业务实行专卖许可管理。(一)国民政府的特许管理1927年,国民政府为增加税收及整顿卷烟营销,决定对卷烟销售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是年11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同时发布《卷烟营业牌照章程》和《卷烟营业牌照施行细则》,规定了对卷烟零售商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1、卷烟零售商店、零售摊贩、零售挑贩均应依式填注申请书,领取由财政部颁发的卷烟营业牌照,各省卷烟税局分别发给,无牌照者一律不得营业。2、零售商店的牌照须张贴店内醒目地方,摊户负贩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3、领有牌照者迁移其营业地址或住址时,须呈报主管机关登记;停业需将牌照缴还注销。4、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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