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电技[1996]566号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规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其编号为:DL5053-1996该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1总则1.0.1工程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1.0.2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防护设施,必须贯彻在各专业设计中,做到安全可靠,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1.0.3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燃煤火力发电厂。1.0.4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发电厂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2.0.2发电厂各阶段设计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2.0.2.1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方面论证的内容。2.0.2.2初步设计,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以下简称“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有关的规定。2.0.2.3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2.0.3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对电厂原有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状况作出评述。,2.0.4引进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2.0.4.1国内负责技术汇总的设计部门,应遵照本规程提出具体要求。2.0.4.2初步设计阶段国内版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应包括经中方确认的国外设计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内容。3厂址选择及厂区总平面布置3.1厂址选择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