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第六条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