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制度·六·合同管理1.目的及范围1.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员工对外业务往来中的行为,明确员工在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经济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2.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的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定合同。3.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所谓的书面合同指正式合同文本、备忘录、传真、信函、图表等可以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的形式。如果因情况紧急,要采取国际流行的电子签名加以确认合同内容的,首先要经公司授权负责人同意,其后要尽可能地采用上面的提到的几种合同形式加以固定。4.本规定所指的合同包括国内采购合同、国外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协议、进口合同、出口代理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5.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顾问对各部门实行指导。2.合同的批审权限合同原则上由总经理签订,但经总经理授权的可以由副总、总助或其他负责人签署。总经理的授权方式可以为授权书、电话、传真等。副总、总助可以签署除总经理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合同。如无特殊情况,审批范围如下:1.总经理审批、签署范围A.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第一次购销或与供方第一次合作,金额在人民币20万以上的(含20万);B.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经常性购销,金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上的(含50万);C.国内销售合同采购所需预付款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D.国外销售合同在5万美金以上的;2.部门经理审批、签署范围A.国内销售合同属于经常性购销,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经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的人员审核,由业务经理签订;B.国内其他购销合同由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审核,并批准签订;C.国外销售合同2万到5万美金的由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签订。3.业务经理签署范围A.2万美金以下的由业务经理签订,须由两位以上的业务人员审核。4.律师合同附签上述重要合同在交由上述管理人员签字之前可以由顾问律师附签,以说明该合同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审查。3.合同订立之前的前期调查1.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尽可能对交易对方的以下情况进行了解: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