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境内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第四条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一)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三)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四)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五)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第五条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外汇局申请:?(一)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帐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三)境外帐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第六条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七条经外汇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当选择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第十条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帐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第十一条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外汇帐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应当遵守开户所在国或者地区的规定,并对境外外汇帐户资金安全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批准的帐户收支范围、帐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