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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付费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外汇管理操作规定

17次阅读 27 2021-09-08 00:01:5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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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外汇管理操作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第一,关于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应根据该银行前5个月月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平均数进行核定。上述核定方法,充分考虑了2004年度前几个月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和对境内机构放款不断增长的现实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考虑到《办法》生效后,中、外资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均不得结汇,今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市场资金成本也可能发生变化,上述因素会降低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需求,加之外资银行在前期发放的外汇贷款将在年内陆续收回。这样,那些在上半年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高于外汇局核定余额的银行,可在今年年底前将其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外汇局核定的余额范围内。由于各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为了满足部分银行的临时需求,外汇局还给予银行半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外汇局核定短期外债指标以后,在年内再申请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一次调整。因此,总体看对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比较宽松。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银行的短期对外借款应主要用于解决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在银行客户范围、业务品种、规模较为稳定的情况下,银行应着重增加长期、稳定的外汇资金来源,这有利于银行减低经营成本、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另外,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要求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在任何时点上都不能超过核定的余额,银行应自我严格管理。第二,关于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考虑到新设立外资银行经营时间较短,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并建立信贷关系尚需一定时间,目前还无完整的对外借款记录,在此之前,出于审慎性管理和赢利要求,银行不可能借入大量闲置资金等客观情况,《通知》规定,对于今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今年度短期外债指标按其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进行核定。第三,关于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通知》规定,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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