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一届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第二章内部审计监督的任务第三条审查并证实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第四条评价与证实遵循政策、法律、规定、计划、程序的情况。第五条评价与证实经济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第六条评价与证实所制定的经营(或项目)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第三章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聘请审计人员承担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审计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由公司财务部承担。第八条起草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审计部门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下列事项审计监督: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计。2.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3.公司及所属单位资产经营承包责任审计。4.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5.公司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计。6.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和经济效益审计。7.公司改组、兼并、合资、合作前有关情况的内部审计。8.对公司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9.协助监事会执行和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和依据。10.配合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和专项审计。11.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12.其他审计事项。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履行下列权限: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