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实施审计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第三条:公司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所属公司根据其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第四条:审计部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领导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四)内部控制制度;(五)经济责任;(六)建设项目预、决算;(七)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其它审计事项。第七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2第八条: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向审计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公司及所属公司有关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