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顾问合同(讨论稿三)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物业管理顾问合同》(讨论稿三)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委任乙方对「**·**别墅」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因此订立本合同。第1条:注释除合同内文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之意义:1.1「物业」指「**·**别墅」,位于,项目用地面积约亩,为住宅小区,有会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1.2「物业管理顾问合同」指「**·**别墅《物业管理顾问合同》」,即本合同。1.3「物业管理顾问」指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时间完成本合同规定工作内容的整个工作形式。1.4「物业交付使用日」指物业可由承建单位以外之人士使用之日期,第二期物业暂定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交付。1.5「业主公约」指从物业交付使用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甲方及物业之各业主均须遵守之管理约定。1.6「业户」指物业之业主及用户。第2条:物业管理顾问期限2.1本合同从签署之日起生效,为期两年。在整个服务期内,乙方将以第二期物业交付使用日为界限,即以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界,分别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及后期实质物业管理顾问服务。2.2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约协商进行商讨。如双方同意续约,应于期满前1个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认延续的期限及有关合作条款。第3条:物业管理顾问的内容3.1乙方向甲方提供之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包括:3.1.1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一、二期物业交付使用前)3.1.1.1机电工程顾问方面·评估项目规划设计及设施设备·评估各机电房的规划位置,原机电设备合理充分利用·建筑材料设备的适用性之专业意见·物业智能化管理功能之建议3.1.1.2物业管理顾问方面·订定管理守则·配套设施的安排及管理·员工培训计划·财务预算·移交单元予用户之程序·装修工程及物料运送控制之程序·物业交付期间之保安控制·物业交付期间之迁入控制·物业交付期间之安全控制·物业管理人力资源3.1.2实质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一、二期物业交付使用后)·建议物业保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