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fdcsky.cn邵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所辖各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产权物业管理项目和相对集中的住宅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为管理已投入使用或正在建设的物业向社会公开选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的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使用人。第八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招标活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活动,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使用人,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使用人负责组织。招标人也可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其招标投标方案,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和被邀请的投标人分别不得少于3家。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区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非住宅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项目,经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十条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