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记录管理规定监控录像记录是对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具体情况的真实记载,对于事后分析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和结果,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并被司法机关列入证据范畴。因此,特对监控录像记录的保存使用作如下规定:一、每日录像录制完后,须填写《监控录像记录使用保管记录》,并在记录上做好起始时间、地点、部位等标识,保存期限一般为15天,保存期满后,经管理处护管主管浏览,确认无重要情况需要保存后,方可进入重复使用程序。二、管理处应备有用于复制保存重要情况的专用录像工具设备。所谓重要情况录像,系指现场摄制的已经发生的或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刑事案件,包括可疑的人或事,并对事后分析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和所涉及的人员等,以及对事后处理事故(案件)能够提供帮助的实况。三、对有重要情况记录的录像记录,须保留至事情处理完毕后,再将有重要记录的录像时段,复制到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设备上。经播放确认复制完成后,报请管理处领导同意,原记录时段可转入重复使用程序。四、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记录应编好目录,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五、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记录列入长期保存范围,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