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本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特制定本临时规约。第二条物业买受人对本临时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雷圳碧榕湾海景花园座落位置: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号物业类型;商业、中高层住宅建筑面积:90120.48平米物业管理区域以红线规划为准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另有约定的除外);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并做好冷凝水的处理,负责空调外挂设备及外挂设施的维修。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广告或标语等。)第八条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