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fdcsky.cn[案例二]全体业主反对物业管理公约怎么办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区物业管理业务后,草拟了物业管理公约,交给业主讨论。不料,公约遭到了全体业主的激烈反对,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款:(1)物业管理者为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而对业主或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物业管理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如果业主或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则物业管理者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费用缴清为止。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怎么办?[案例分析]物业管理公约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双方形成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业主作为消费者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其作为免责条款,对业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此款的制定不妥。本案例的后款触碰了物业管理实践中的一个敏感话题,那就是物业管理公司有无权利对业主采取断水、断电、断暖的等做法,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逾期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由此可见,中止供电的权利仅在供电企业,而且供电企业也不得随意中止供电。可见物业公司无权断电。从实践的角度看极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业主消费权之嫌,此款制定同样不妥。[解决方法]没有必要的免责条款,物业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前款可改为:物业管理者进行如下活动时,对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4)其他类似上述情形。后款可改为:物业管理者有权对欠缴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2条、第184条的规定减少损失。《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