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fdcsky.cn中国地产商域网业主必读:物业公司对业主应承担何种安全义务由两个案例引起的思考案例一:卢先生夜间回家时,在高层电梯里被歹徒用砖头砸伤。李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物业管理公司违约,未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是,人民法院却判决驳回卢先生的诉请。卢先生由此产生疑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了物业保安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的伤害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二:上海A公司购买了一辆昌河面包车,该车由其职员周某上下班开回某小区停放,A公司按月交纳停车费。某日早上,周某取车时发现该车不翼而飞。A公司在报案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物业公司违反保管合同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但是,人民法院却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请。A公司不解:自己已经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有保管的义务,为什么车在小区被盗,物业公司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熊志新律师点评:安全是每位公民自由存在于社会的保障。每一位业主在购楼置业、选择物业的时候,首先考虑的就是安全问题。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上述案例一反映的就是人身安全问题,案例二反映的就是财产安全问题。对于业主而言,对其提供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一个合理的“度”之内。那么,如何来界定这个“度”呢?在案例一中,法院在审理卢先生人身受伤害案件时,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卢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服务事项履行合同义务。虽然物业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承诺了保安服务,但这种保安服务应限于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达到完全根除治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保安服务的内容未作特别约定,“保安”系确保物业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业主的人身保险责任。担负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已经超出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