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规定1.指派专人保管印章,放置印章的地方要加锁,使用后要及时收存锁好,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2.使用部门印章,要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但因特殊需要,对一些一般性事务的用印,负责人也可以授权印章管理人员审核。但一定要明确授权范围,超出范围的,应请示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3.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及目的,确认符合用印的手续后,在用印登记簿上逐项登记,方可用印(登记内容包括:年月日、用印单位、内容摘要、批准人、承办人、用印数、留存材料);4.凡加盖公章文件,需影印留存并归档;5.不得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需要事先加盖印章,然后填发的,经领导批准可以盖印,凭证上要逐页编号,装订成册,由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按规定填发;6.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部门外使用,确实需要在外使用时,要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到场监印;7.经审查登记后,即可按要求加盖印章。印章应加盖在落款的年、月、日处,“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下面),印迹端正、清晰;8.要注意保养,避免印章在坚硬的物体上使用,造成碰损;应经常清洗,确保印迹清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