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售管理规定房屋租售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一起到小区管理处进行登记,结算有关费用,办理新户入住手续;2.凡因了生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变卖而未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的,管理处将认为该房产仍属原业主,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一切经济纠纷仍由原业主承担;3.属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管理处只将租户视为代办形式,所有因该房产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纠纷由业主负责;4.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成为承受人的,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好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手续后,有权享受小区对业主的各项照顾与服务,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守小区公约和住户守则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