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fdcsky.net房地产商域网-海量房地产资料下载****物业管理顾问书(十三)业主委员会册目录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运作………………………………………12、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73、下期顾问书预告…………………………………………………………8备注:编制本手册时,应视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适当调整。(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运作一、前言1、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大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2、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防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房屋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房屋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2)房屋出售已满两年。房屋出售单位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3)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4)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7)前款第3、4、5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8)业主委员会根据第3项的规定实施公开招标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实施。4、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2)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3)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4)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二、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1、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入住以后,应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