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住房[2004]1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引导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约参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