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Acknowledgelaw1.bin导论知识产权概述概念性质特征主体客体保护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现在称作“知的所有权”(日本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法律领域;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一般结合在一起称之为知识产权。2、下定义;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