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法導論國際企業經營環境的變遷GATT與WTO所帶來之國際化風潮國際競爭的日趨白熱化區域主義的崛起國際商務的法制化交易標的與方式的改變國際分工態勢的愈趨頻仍國際企業的自我調適加強對國際法規的瞭解調整組織結構產品、技術研發改善交易與經營管理方式、技巧國際合作提升競爭能力何謂國際法?其定義為何?是否真有國際法的存在?又從何去瞭解國際法?國際法的定義係者普遍為國際社會所接受的規則(rule)多數將其解釋為是國際公法,係乃公法性質係指一種規範國際社會中之所有國家成員間的規約其形式即如條約、公約或是一些國際組織的章程(如聯合國憲章)國際法的法源國際條約習慣法法理條約可以是多邊、雙邊其內容可以是單一主題亦可是廣泛性的簽字國應以誠信執行、遵守條約之約定構成條約無效之條件1.情勢變更2.違反一般國際法則條約對於商務之影響透過對各會員國之內國立法對於企業、個人權義造成極為重要的影響如租稅、物資生產及交易限制(化武相關之生產、監控)可能造成國家集團間之對抗(如海事公約,造成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間的對抗)國際法庭成立,係承襲國聯時代之永久國際法庭由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選舉之15位法官組成,任期9年在實際適用上之侷限性1.當事人是國家2.判決僅對當事人具約束力3.須當事人願意接受管轄為前提4.須當事人願意誠實遵守判決國際糾紛之調解通常先是透過外交途徑解決國際法庭在實際上有其侷限性1.並非每個國家都願意承認國際法庭之管轄權2.縱接受有時亦附加限制條件國際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其實是法律衝突法多被誤以為是另一套有別於公法的法規並無一既存且被普遍接受的規範私經濟法規體系主要包含三領域1.選擇適用法律2.選擇管轄法庭3.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法之歷史發展西元300年前,羅得法,其中即有關於共同海損之規定古希臘,雅典習慣法中出現「海商借貸」規則羅馬法有市民法、萬民法在十至15世紀隨封建國家興